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合同诈骗属于刑罚哪种类型

2019-06-14 来源:网络 浏览:826

现在的大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没有什么可以纠结的就会选择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各自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那么对于合同诈骗,他是属于刑罚的哪一种类型呢?下面刑事律师为大家详细的进行介绍,欢迎大家的阅读。

合同诈骗属于刑罚哪种类型

合同欺诈的类型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罪行。

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勾当

行骗者为了便于实施诈骗的目的,专门持伪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证件,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招聘员工、培训员工,由员工进行诈骗,整个诈骗过程,真正的幕后策划人始终不露面。因此,合同诈骗案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通常都是公司的业务员或一般员工,而隐藏在合法公司后面的策划人因为极少直接与受骗者接触,从而得以逃避法律制裁。以合法公司名义行骗,可以减少行骗的风险,增加行骗手段的隐蔽性。更有甚者,公司连自己招聘的员工都骗,情节十分恶劣。

2、重操旧业者多屡骗不爽

行骗者多数是具有多次行骗劣迹的行家老手,通常一旦罪行被识破,便马上闻风而逃。当他们认为风声不紧的时候,就会重操旧业。因为他们对于行骗手段十分熟悉,所以在很短时间内他们便可以迅速成立诈骗组织,实施诈骗行为,而且,为逃避法律惩罚,他们会吸取教训,得手后立即销声匿迹,给有关部门查办造成困难。

3、运用见证手法骗取信任

合同诈骗公证和律师见证的形式,是较为流行的法律见证形式。正是由于这两种形式社会效果好,也为老百姓所熟知,行骗者容易抓住这种心理,从而体现其合作项目和合同的真实性。受骗者此时更多的想法是,合作项目和合同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若对方违约,通过法律程序可以保障自己的权利。这也使得受骗者心里如吃了定心丸一样,完全相信行骗者,从而被行骗者多次骗走财物,有时甚至连续被骗还毫无察觉。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方法,通常在受骗者尚且犹豫不决时,行骗者只要使用这种办法,受骗者都会信以为真从而受骗上当的。

4、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

犯罪分子身份证、单位证明等证件均为伪造,并非常善于伪装,虚张声势甚至假借他人资产以显示其实力,投其所好甚至对受害单位方主管人员进行行贿,以骗取其信任。

5、伪造担保票据非法获取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分子或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此类票据,足以乱真,或以非法手段获取,不易被察觉。

通过刑事律师的整理可以知道,合同诈骗属于刑罚中的有期徒刑。合同诈骗主要有方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勾当,重操旧业者多屡骗不爽,运用见证手法骗取信任,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伪造担保票据非法获取。以上就是刑事律师为大家总结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来进行在线的法律咨询。这里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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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特点


同诈骗特点


1、绪论


1.1、研究背景


近年来,合同欺诈的违法活动日益猖獗,合同欺诈案件日益增多,据有关统计资料记载:1993年,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合同纠纷案占到了92%,企业间签订的合同能够得以顺利履行的不到70%。各地工商行政机关检查了52万个企业签订的合同,发现不合格的合同多达20.7万份,总金额为97.2亿元。1995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了150万家企业的合同签订情况,发现不合格合同34.9万份,涉及金额291亿元,全国合同的履行率仅为65%。全国公安机关2000年立案的合同诈骗案件1万余起,涉及总值达64.6亿元。2001年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对49万个企业的859万份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不合格的有42.9万份;到期未履行的合同有28.5万份;违约合同1.08万份;解除合同9.1万份。据了解,目前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情况仍较突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年共查处1.4万起,涉及金额70多亿元。不少合同签订者屡受欺诈,甚至破产倒闭。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合同陷阱已无处不在。合同欺诈行为践踏了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法则,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对日益泛滥的合同欺诈行为,作为一个经理人若不引起重视,就可能跌入合同欺诈的陷阱。随着人们防范意识的提高,利用合同进行的欺诈方式也形成了以下新的特点:


一是智能性。主要表现为欺诈人利用合同行骗之前,一般要对行骗对象、市场行情、合同条款等作精心的调查和研究,并在合同内容上做文章,打好埋伏,精心设计,布置陷阱,诱使他人上当受骗。诈骗者还研究诈骗对象的心理状态、经营状况,并千方百计地为自己物色好的对象发出要约,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总是装得很诚恳,对每一条合同条款的拟定都很认真,甚至主动要求到公证部门公证,以骗取对方的信任。


二是团体性。合同诈骗经常是两个以上的单位实施。通常行骗往往需要先物色同伴,然后精心策划,相互勾结,分工合作,暗设圈套。


三是职业性。一些个人或单位专门以合同诈骗为职业,以此非法占有他人大量财物。


四是多变性。通常,在合同诈骗中,骗子的惯用行骗手段主要有"吃预付款或质保金"、"钓鱼"、"空头支票"、"伪造证件"、"广告诱惑"、"骗取押金"等等。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多,一些行骗者又以伪造银行担保、伪造政府批文、伪造内外贸合同,甚至冒充外商代理人等手段签订合同,进行违法欺诈活动。综观世界上有代表性的国家以及中国香港的合同法对于欺诈行为确定及后果处理之规定,虽各有细微的不同之处,如大陆法系采用成文法的形式规定,英美法系主要采取判例法的形式规定;再如,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欺诈的规定比较统一,英美法系国家之间关于欺诈的规定有差异性等,但是归纳起来可以看到以下几个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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