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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紧急避险的原则有哪些内容

2021-03-11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666

关于紧急避险的原则有哪些内容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可能会遇到抢劫、自然灾害等各种各样的突发情况,在突发情况发生时我们首先要做的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也有一定的原则,很多人不知道哪些情况下可以紧急避险。下面由为您介绍紧急避险的原则有哪些,供大家参考。

紧急避险的原则

1、必须遭受现实的危险。现实的危险包括:自然力量产生的危险,如洪水、地震等;机械、能源设备产生的危险,如飞机故障、油库自燃等危险;动物侵袭造成的危险;人为原因造成的危险等。如果实际并不存在着危险,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善意地误认为存在这种危险,因而实行了所谓紧急避险,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避险。假想避险的责任,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解决原则。

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危险迫在眉睫,合法权益正处在危险威胁之中,如不实行紧急避险,危险立即会转化为现实危害,使有关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是避险不适时。例如,海上大风已过,已经不存在对航行的威胁,船长这时还命令把货物扔下海去,这就是避险不适时。船长对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损害,应负刑事责任。

3、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紧急避险是别无选择的一种选择。

4、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行为人损害某一合法权益,必须是出于避免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正当目的。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这一点,对于区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具有重大的意义。在行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危险的情况下,如果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正当防卫。如果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不同,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

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为有效避免危险而必须损失的合法权益的方式必须以“必要限度”为前提。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是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同防卫过当一样,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根据避险过当行为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并根据避险过当所造成的损害的大小,确定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文章中为我们介绍了紧急避险的原则有哪些,在遇到紧急事件时必须遵循遭受到现实的危险。对于正在发生的危险,紧急避险是别无选择的一种选择,我们再发生紧急事件时要以不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为标准,当我们超过了必要限度就会负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对于紧急避险我们也要把握好尺度,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优律师洛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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