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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罚金的缴纳方式有哪些

2021-02-21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620

关于罚金的缴纳方式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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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中的刑罚有多种类型,具体分为了主刑与附加刑,而附加刑里面又包括了罚金处罚。判处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需要了解具体的缴纳方式是怎样的,具体的数额又是怎样确定的。接下来,优律师就来告诉大家罚金的缴纳方式有哪些。

一、罚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刑法在总则中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而在分则中,则对罚金数额的裁量作了多样化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

(一)无限额罚金制。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二)限额罚金制。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三)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四)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五)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二、罚金的缴纳方式有哪些

根据修订的刑法第53条的规定,缴纳方式有:

(一)自动缴纳。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自动缴纳是实现罚金的最主要方式,能够反映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和程度。笔者认为,犯罪分子的亲属自愿代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准许,同样视为具有悔罪表现。如果被判主刑,这种悔罪表现可作为减刑的条件。

(二)强制缴纳。指人民法院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强制缴纳措施有查封、变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等。笔者认为,对有缴纳能力期满未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采取强制措施,变卖其财产或执行其钱款时,也应当扣除其拖延履行这部分罚金的利息,利息可以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只有这样,才能给拖延履行罚金的犯罪分子应有的惩处。因为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期满不缴纳罚金,说明他们犯罪的主观恶性深,不具有悔罪表现。另外,拖延缴纳也给司法机关罚金刑的执行增加了难度。因此,对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在惩罚力度上应当和一时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有所差别。否则,就会影响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三)随时缴纳。指对于不能主动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这一方式有助于保证罚金刑的实现。追缴罚金,可以不受行刑时效的限制,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对被判罚金的犯罪分子执行罚金刑,避免了犯罪分子隐匿、转移财产,逃避追缴罚金的侥幸心理,最大程度地保证了罚金的执行。

(四)减免缴纳。指在判决生效后,由于犯罪分子遇到了无法抗拒的天灾人祸,按原判决数额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笔者认为减免缴纳罚金必须具备几个条件。首先,发生了不可抗拒的灾祸是减免罚金的前提条件;其次,缴纳原判决罚金确实有困难;再次,须经犯罪分子申请;最后,人民法院要查证属实。只有同时具备这几个条件才能考虑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减少或免除。

关于罚金的缴纳方式,上文中主要为大家总结了四种,包括自动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以及减免缴纳。而具体法官在确定罚金的数额时,也有五种方式,各位可以从上文中进行具体了解。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优律师的镇江律师。

如果你有其他关于罚金的缴纳方式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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