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依法保护企业权益,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聚焦破坏市场秩序、侵犯企业权益突出问题,依法严惩合同诈骗、强迫交易、非法传销等犯罪,2019年至2021年共起诉破坏公司企业管理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案件14.3万余人。在疫情冲击和经济承压背景下,认真落实“六稳”“六保”政治要求,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助力稳就业、保市场主体。会同公安部开展涉企“挂案”专项清理,共清理“挂案”6000余件,让企业卸下包袱轻装上阵。
四是依法惩治走私涉税犯罪,维护税收秩序和国门安全。聚焦空壳公司、职业团伙、暴力虚开等重点领域,依法从严打击涉税犯罪,2019年至2021年起诉危害税收征管犯罪3.6万余人,最高检会同国税总局等建立“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强化执法司法协作,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加大走私犯罪惩治力度,积极参与“国门利剑”“蓝天”等专项行动,从严从快打击走私武器弹药、冻品、成品油等犯罪,共起诉走私犯罪2.1万余人。积极参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专项行动,坚决遏制非设关地走私犯罪高发态势。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综合运用打击、治理、预防等手段,推进经济犯罪检察能动履职,为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贡献力量。
问:去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此次修订是如何落实《意见》精神的。
答:原《立案追诉标准(二)》出台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先后于2013年、2014年、2019年进行了三次修正或修订;《刑法修正案(十一)》适应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加大对欺诈发行证券罪等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制裁力度,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中办、国办《意见》明确要求“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修改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为此,《立案追诉标准(二)》贯彻“坚持零容忍要求、坚持法治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坚持底线思维”的工作原则,对相关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全面系统修改,引领和促进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此次修改体现了从严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政策导向:
一是补充完善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8个罪名犯罪手段、情节、后果等立案追诉标准,严密刑事法网。主要包括:新增了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系列财务数据造假手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各种新操纵手段的规定;新增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层次立案追诉情形的规定;新增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募集资金违法用途的规定;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导致交易价格、交易量异常波动从同时符合调整为单一符合。
二是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对欺诈发行证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5个罪名增加造成投资者损失、诱导投资者交易等情节,并平衡各罪名间数额标准等。
三是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完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立案追诉标准。在公司上市和证券发行领域,保荐人是保障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有效发挥的关键一环,在信息披露真实性、投资者保护方面,负有更高的勤勉尽责义务。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往往与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违法犯罪相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加大对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惩治力度。为此,《立案追诉标准(二)》相应完善相关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更好体现《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