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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能否对扣押财产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2021-01-26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557

关于能否对扣押财产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行政诉讼就是解决民告官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法为了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那么,能否对扣押财产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优律师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一、能否对扣押财产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以上十二项规定就是具体的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规定,扣押财产的行为也在其中。以上的情形包含了行政机关的作为和不作为的内容,只要损害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符合法院受理条件的,就应该及时受理行政相对人的起诉。优律师为你恩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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