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死刑复核裁定书是怎样的

2021-01-21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514

关于死刑复核裁定书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在最高院对死刑案件审查结束后,就应该做出对死刑案件是否准予执行死刑的裁定了,而最高院一般是以裁定书的形式来宣判是否执行死刑。那么最高院的死刑复核裁定书是怎样的呢?可能许多人都没有见过,下面就为大家带来了一份死刑复核裁定书,供大家学习参考。

汪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法公布(2002)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1)刑复字第225号

被告人汪某,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萍乡市安源区安源……1995年3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0年9月2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钟某,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1987年12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5年9月25日被假释。因本案于2000年9月29日被逮捕。现在押。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钟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01年6月8日以(2001)萍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某、钟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汪某、钟某不服,均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4日以(2001)赣刑一终字第26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0年7月中旬,被告人汪某、钟某伙同林新财(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江西省萍乡市共谋贩卖毒品,其中汪某出资7500元,钟某出资 6500元,林新财出资1万元。汪某、钟某携款到广州市后,向他人购得海洛因350克,交由张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携带,共同返回萍乡市。汪某分得海洛因120克,钟某分得海洛因70克,林新财分得海洛因160克。汪某、钟某除部分用于吸食外,将其余海洛因单独或指使张力、江涛、杨诚、苏高明、李显元 (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贩卖给吸毒人员。

2000年8月22日,被告人汪某、钟某伙同张力再次携款前往广州市购买毒品,其中汪某出资12800元,林新财出资12000元。在广州市,经钟某联系购得海洛因后,交由张力携带,共同乘车返回萍乡市。同年8月24日14时许,当车行至萍乡市湘东征费站时,汪某、钟某与张力被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394克。

上述事实,有查获的海洛因及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汪某、钟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钟某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海洛因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汪某参与共谋,两次出资并前往广州市购买毒品,单独或指使他人销售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钟某参与共谋,一次出资并两次前往广州市负责联系购买毒品,单独或指使他人销售毒品,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汪某、钟某均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赣刑一终字第263号维持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汪某、钟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宪成

审判员 朱伟德

代理审判员 董 蓓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宋楚潇

这就是一份完整的死刑复核裁定书,我们可以知道对死刑复核的权力都是掌握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手里,其他法院是没有死刑核准权的。同时,在死刑复核裁定书中说明了案件的事实及证据,也说明了一审、二审的判决是否正确。不管最后是否准予执行死刑,在死刑复核裁定书中上述内容都是不可缺少的。

如果你有其他关于死刑复核裁定书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文

相关阅读

北京刑事律师:死刑复核权统一行使的法治意义是什么

北京刑事律师:死刑复核的流程是怎样的

北京刑事律师:死刑一定要经过死刑复核吗

北京刑事律师:死刑复核程序是什么意思

北京刑事律师:死刑复核程序怎样进行启动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深入贯彻反腐败决策部署 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