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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相关规定有哪些?

2021-01-14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574

关于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相关规定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法,缓刑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而有期徒刑的缓刑则规定的有一定的考验期,究竟我国法律规定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作出了怎样的规定。优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一、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规定:

1、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宣告缓刑时,应同时宣告缓刑的考验期。根据我国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对犯罪人已先行羁押,羁押的期间也不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的时间之内,更不能将先行羁押的期间折抵缓刑考验的时间。

2、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罪犯参加劳动,应同工同酬。如果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

二、有期徒刑缓刑条件:

缓刑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只针对罪行较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或因判刑而致家人抚养、照顾发生严重困难,本人可能失学等的罪犯。绝大多数国家判处缓刑的方式有:判处一定年限的自由刑,同时宣布若干年的暂缓执行期(1至5年),在规定的时期内不犯新罪,则原判的自由刑不再执行。也有国家宣告的缓刑在自由刑执行完毕后还必须再执行缓刑,或者将缓刑作为一种刑罚由法院直接判处。在我国,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以上是整理的有期徒刑缓刑的相关规定,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帮到你。要是对此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你到优律师网站咨询了解。我们随时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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