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又担心自己因为诈骗的行为而被判的很重,于是就在自首的时候也将诈骗得到的赃款上交了。在诈骗罪犯罪嫌疑人上交了赃款之后,法院会对他进行怎样的判刑处理呢?下面让刑事律师为你仔细讲解。
一、诈骗罪已交赃款怎么判
诈骗罪退还赃款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量刑。这仅是一个大概参考标准,具体的还要由法官判决。
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具体诈骗罪已交赃款的判刑是怎么样要根据案件实际内容来定,比如犯罪嫌疑人具体诈骗的金额、返回赃款的多少等。在诈骗罪已交赃款后怎么样处罚,是否能够减轻处罚的可能性,这时建议你在线咨询律师提供好的意见。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关于诈骗罪已交赃款怎么判的刑事法律文章。
有价证券诈骗罪与诈骗罪区别
诈骗罪很多人都是知道的,那么有价证券诈骗罪是什么你知道吗?是不是有价证券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呢?有价证券诈骗罪与诈骗罪区别是什么呢?今天刑事律师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你。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97条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达到了数额较大,才可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即使有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亦不能以有价证券诈骗罪罪论处。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使用行为所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而不是国家证券面值的数额较大。两者可以相同,即以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获取了证券面值相同的财物;也可以相互不同,即以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获取了与之面值不相符如多于或少于的财物。
此外,数额较大,并不是指实际所得,实际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本罪且为既遂无疑。实施了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未实际诈骗到数额巨大的财物,只要能查明行为人完全有可能获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情节严重的,亦可构成本罪、但这时应为未遂。
二者有着很多相同的特点,如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主体都是自然人等,同时有价证券诈骗和一般诈骗在客观方面也有很多相似的特点,都是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诈骗钱财等。但是有价证券诈骗罪与一般的诈骗罪还是存在明显差异:
1、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两者在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有所不同。有价证券诈骗犯罪行为仅仅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实施诈骗,而一般诈骗不是使用这种形式,多以编造谎言骗取钱财,其表现形式更具多样化。
2、侵害的客体不同。有价证券诈骗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一般诈骗罪侵害的是单一客体,即公司财产所有权。
把握好这两个方面内容的区别,就可以把这两者很好的区分开来了。希望这些内容可以帮到您。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