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故意诋毁品牌犯罪吗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019-07-05 来源:网络 浏览:932

我们都知道名声和信誉对于一个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有的时候,名声可以换来金钱,但是金钱却无法获得名声,而对于商品而言更是如此,需要商品销售者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不断经营自己的品牌才可以获得,那么故意诋毁品牌犯罪吗?刑事律师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故意诋毁品牌是否属于犯罪

1、商业诋毁行为,也被称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的,需要承担如下的刑事责任:

1)对自然人,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可以看到对于故意诋毁他人商品品牌的行为如果情节过于严重,给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的是有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所以建议应该正常地进行商业竞争,而不应该采取这些手段。而如果遭遇诋毁的,可以及时联系律师帮忙处理。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关于故意诋毁品牌犯罪吗的刑事法律文章。

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商业诋毁行为,简单地说,就是指行为人损害或者侵犯他人商誉,最终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那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下面刑事律师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商业诋毁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其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行为人具有经营者的身份是认定侵犯商誉权行为的重要条件之一。即只有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才构成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非经营者实施的侮辱、诽谤、诋毁的行为则以一般侵权论。这一构成要件反映了现代各国主要是从竞争法的角度来保护商誉权。《巴黎公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示范法草案》,均将商誉侵害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英美法系国家为商誉权提供仿冒诉讼与其他特殊诉讼的救济方式,其主体指向概为经营者。

大陆法系国家更是主要适用竞争法保护商誉权,因此要求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必须存在竞争关系。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于1998年作出司法解释,从主体要件方面明确了商业诋毁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并且具体指出,新闻单位或者消费者因为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失当,甚至借机诽谤、诋毁、损害经营者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由此可见,新闻单位、消费者与商誉权的主体之间没有竞争关系,不互为竞争对手,所以不能作为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多数情况下经营者是自己实施对竞争对手的商业诋毁行为,但有时经营者也可能不是自己实施此种行为,而是利用他人加以实施。他人既可能是其他同业经营者,也可能是非同业经营者或非经营者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例如,会计、审计、质量检验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个人等等。如果这些组织或个人与经营者之间就实施商业诋毁行为有过共谋,即存在主观上的共同故意,他们就应与该经营者一起对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其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不是过失行为人实施商业诋毁行为,是以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并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为目的,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因此,故意行为才构成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从过错心理方面来分析,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商誉的结果(认识因素),但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商誉毁损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意志因素),行为人的这种主观故意性是明显而确定的。当然,经营者也可能因过失造成对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损害,并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这种行为并不构成商业诋毁,这是基于不构成竞争法体系中规定的侵犯商誉权之行为的条件所决定的。

(三)其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者对真实的事件采用不正当的说法,对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诋毁、贬低,给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所作的概括,侵犯商誉权的行为分为两种:一是采取虚假说法的行为,即凭空捏造或散布有关他人商誉的、与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真实情况不相符合的事情,包括无中生有的编造,也包括对真实情况的恶意歪曲。另一种是采取不当说法的行为,即不公正、不准确、不全面地陈述客观事实,意在贬低、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

例如,在比较广告和产品促销活动中,对同类产品、服务的评价使用贬损性质的言辞;或在未有科学定论的情况下,片面宣传某些产品、服务的副作用或者消极因素。

商业诋毁行为,是对竞争对手合法享有的商誉及商誉权的严重损害和侵犯。这种以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为手段的竞争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正常秩序,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深入贯彻反腐败决策部署 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