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哪个罪名更严重遇到集资诈骗如何举报

2019-06-17 来源:网络 浏览:855

在现实生活中诈骗的行为是非常多的,而诈骗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诈骗财物的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就会构成刑事犯罪,那么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哪一个罪名更重的?下面由刑事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哪个罪名更严重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是属于经济犯罪,这两个罪没有哪一个更严重的情况,要依据犯罪情节而定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知识就是刑事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是属于经济犯罪,这两个罪没有哪一个更严重的情况,要依据犯罪情节而定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关于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哪个罪名更严重的刑事法律文章。

遇到集资诈骗如何举报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诈骗成为越来越高频出现的热门词汇,虽然人们的警惕意识已经大大提升,但各种层出不穷的诈骗方式依然对社会经济和个人财产产生巨大的危害,国家刑法对于诈骗罪有明确的规定,所以遇到疑似诈骗的事件应该主动及时的举报,那么我们遇到集资诈骗如何举报呢?刑事律师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

一、集资诈骗

(一)定义

根据现有的刑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释,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其“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二)具体表现

(1)携带集资款逃跑;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二、集资诈骗如何举报

公安局(经侦大队)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管辖下列案件: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第140条—148条。

(2)走私案,《刑法》第151条—155条。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案,刑法第158条—169条(其中第163条第3款规定的案件由检察院管辖)。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刑法》第170条—191条(其中第183条第2款、第184条第2款、第185条第2款规定的案件由检察院管辖)。

(5)金融诈骗案,《刑法》第192条—198条。

(6)危害税收征管案,《刑法》第201条—209条。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第213条—219条。

(8)扰乱市场秩序案,《刑法》第221条—230条。

(9)侵犯财产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职务侵占案和第272条第1款挪用资金案

遇到集资诈骗,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向公安局举报,然后挽回损失,国家对于诈骗这一方面也正在大力的整顿之中,相信会越来越好,刑事律师建议,千万不要相信什么虚假广告和虚假信息之类的,也要记得天下没有掉下的馅饼,行文至此,对于集资诈骗如何举报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有所了解,更多相关的知识欢迎咨询。

三、集资诈骗举报应该到哪个部门

1、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是否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2、非法集资属于刑事犯罪,涉嫌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所以说,为了不上当受骗,以及被骗后能够有效方便的抓住罪犯,追回赃款,就一定要有遇见诈骗就举报的意识,不仅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更是净化整个社会风气。若是您遇到疑似集资诈骗的情况,或者有其他相关的疑问,欢迎在线咨询的律师。

相关阅读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

上海检察机关依法对程峰涉嫌受贿、隐瞒境外存款案提起公诉

山东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滨涉嫌受贿、隐瞒境外存款案提起公诉

【北京】北京检察机关依法对何兴祥涉嫌受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隐瞒境外存款案提起公诉

宁夏职务犯罪多罪名申诉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深入贯彻反腐败决策部署 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