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诈骗罪法院走什么程序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2019-06-17 来源:网络 浏览:794

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的行为是非常多的,而诈骗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诈骗行为构成犯罪的,就可以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那么诈骗罪法院走怎样的程序?下面由刑事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诈骗罪法院走什么程序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诈骗案件是属于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一般会在六个月内作出宣判。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以上知识就是刑事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诈骗案件是属于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一般会在六个月内作出宣判。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关于诈骗罪法院走什么程序的刑事法律文章。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国家的犯罪现象现象是比较突出的,而且类型也是比较多样化的。现在我们就来谈谈犯罪类型中关于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让我们对于诈骗罪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以下就是刑事律师为您编写的有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您阅读。

一,金融凭证诈骗罪

《刑法》第194条第2款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伪造、变造除汇票、本票、支票以外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而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汇票、本票、支票,但手段可以是除伪造、变造以外的方式。

二,票据诈骗罪

《刑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三,金融凭证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法律定刑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金融凭证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法律定刑是一样的,没有轻重之分

以上就是刑事律师为您编写的有关于“金融凭证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上面的相关知识介绍了金融凭证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一些区别及其量刑标准。如果您对于上面知识还有什么疑问,为你提供律师在线服务咨询,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相关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深入贯彻反腐败决策部署 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