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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诈骗罪中哪些人不追究刑事责任有价证券诈骗罪与诈骗罪区别

2019-06-17 来源:网络 浏览:810

诈骗罪是常见的刑事犯罪,而诈骗罪是属于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宣判,那么诈骗罪中什么人不追究刑事责任?下面由刑事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诈骗罪中哪些人不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诈骗罪中如果犯罪情节比较轻的,从犯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是单位犯罪的,不是单位主要负责人员的,也不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刑事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诈骗罪中如果犯罪情节比较轻的,从犯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是单位犯罪的,不是单位主要负责人员的,也不追究刑事责任。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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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诈骗罪与诈骗罪区别

诈骗罪很多人都是知道的,那么有价证券诈骗罪是什么你知道吗?是不是有价证券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呢?有价证券诈骗罪与诈骗罪区别是什么呢?今天刑事律师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你。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97条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达到了数额较大,才可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即使有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亦不能以有价证券诈骗罪罪论处。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使用行为所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而不是国家证券面值的数额较大。两者可以相同,即以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获取了证券面值相同的财物;也可以相互不同,即以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获取了与之面值不相符如多于或少于的财物。

此外,数额较大,并不是指实际所得,实际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本罪且为既遂无疑。实施了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未实际诈骗到数额巨大的财物,只要能查明行为人完全有可能获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情节严重的,亦可构成本罪、但这时应为未遂。

二者有着很多相同的特点,如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主体都是自然人等,同时有价证券诈骗和一般诈骗在客观方面也有很多相似的特点,都是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诈骗钱财等。但是有价证券诈骗罪与一般的诈骗罪还是存在明显差异:

1、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两者在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有所不同。有价证券诈骗犯罪行为仅仅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实施诈骗,而一般诈骗不是使用这种形式,多以编造谎言骗取钱财,其表现形式更具多样化。

2、侵害的客体不同。有价证券诈骗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一般诈骗罪侵害的是单一客体,即公司财产所有权。

把握好这两个方面内容的区别,就可以把这两者很好的区分开来了。希望这些内容可以帮到您。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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