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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诈骗罪为什么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什么是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

2019-06-16 来源:网络 浏览:792

在被人诈骗了之后,有些受害者觉得非常委屈,也觉得诈骗者的行为严重伤害到了自己,于是就打算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让犯罪嫌疑人能够为自己的行为受到处罚,自己又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今天来听听刑事律师的说法。

一、诈骗罪为什么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诈骗罪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因为被告人仅是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会直接依法判决予以追缴或者责令被告人退赔的。

只有给受害人造成直接损失,如身体收到伤害,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被人诈骗之后最理想的做法就是及时去警察局立案,让警方能将这起案件当做是诈骗罪来进行处理,不需要受害者自己去提起诉讼。面对诈骗罪犯罪嫌疑人应该要怎么做才可以给自己降低损失,这时可以来找律师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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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

什么是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

一、票据诈骗罪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实施了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具体讲须有以下几种行为之一: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2、本罪属于故意犯罪,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确实不知道是伪造、变造的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以及误签空头支票等,均不能构成本罪。

3、行为人既有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的行为,又有使用伪造的金融票据的行为的,分两种情况理:如果自己伪造、变造并加以使用的,既触犯了本罪,又触犯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两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当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应以本罪定罪处罚;果自己伪造、变造金融票据,同时又使用他人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本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

二、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即可追诉。

对于多次进行票据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

三、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

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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