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我国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刑法对犯罪的罪名作出了规定,触犯我国刑法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而诈骗罪是常见的一种刑事犯罪,诈骗的犯罪表现也非常多,那么刑法有没有规定电信诈骗罪的?下面由刑事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刑法有规定电信诈骗罪吗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目前刑法中是没有电信诈骗罪这一罪名的,而电信诈骗构成犯罪的,可以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有证据能否以诈骗罪立案
诈骗罪受害人或者其他公民可以直接去公安局报案。
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以上知识就是刑事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目前刑法中是没有电信诈骗罪这一罪名的,而电信诈骗构成犯罪的,可以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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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之首落网,电信诈骗罪主从犯怎么处罚
前段时间公安部发出通缉令两天后,电信诈骗之首落网,对于电信诈骗之首落网,电信诈骗罪主从犯怎么处罚?接下来由的刑事律师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据央视新闻报道,电信诈骗之首赵建国落网,他在今年3月骗走一建筑公司8000多万元巨款,随后逃之夭夭。4月12日,赵建国被警方在浙江长兴抓获。近来公安部加大力度打击电信诈骗,除了电信诈骗之首落网,更是从非洲押回45名台湾电信诈骗嫌犯,对此网友们纷纷拍手称快。
电信诈骗之首落网 中国从非洲押回45名台湾诈骗嫌犯
2016年4月10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十名特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逃人员,其中赵建国位于榜首。仅仅两天后,赵建国在浙江长兴县被缉捕归案。经查,2016年3月4日,赵建国伙同他人以低手续费贴现承兑汇票为诱饵,诈骗大连一建筑工程公司8172万元,事发后赵潜逃。目前,赵建国已被押解回辽宁大连,案件正在侦办中。
另据新华社4月13日报道,日前,肯尼亚警方成功打掉一个冒充中国大陆公检法机关、向大陆群众大肆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团伙。肯尼亚执法部门经审查,决定将上 述人员中的32名中国大陆犯罪嫌疑人和45名台湾犯罪嫌疑人遣返中国大陆。第一批10名犯罪嫌疑人已于4月9日遣返回国,第二批67名犯罪嫌疑人将于今日 包机押解回国。这是我国首次从非洲大规模押回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
据介绍,近年来,以台湾犯罪嫌疑人为首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在东南亚、非洲、大洋洲等国家设立诈骗窝点,招募话务人员,冒充中国大陆公检法机关向大陆群众拨打电话,疯狂实施电信诈骗,造成巨大损失。如 2015年12月29日,贵州都匀市杨某某被台湾诈骗犯罪集团骗走1.17亿元;2016年3月17日,广东省东莞市叶某被台湾诈骗犯罪集团骗走1786 万元;4月6日,山东沂源县任某被台湾诈骗犯罪集团骗走1566万元。很多老人、教师、农民工、下岗工人、学生的“养老钱”“救命钱”“学费”被席卷一 空,许多家庭倾家荡产,很多企业破产倒闭,多人跳楼、上吊自杀。
【法律解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规定,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 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 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 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 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 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 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 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