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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诈骗罪中不知情怎么判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2019-06-15 来源:网络 浏览:842

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在诈骗他人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的做法是在伤害他人,导致受害者的钱财受损。在自己因为诈骗罪嫌疑而被抓了之后,该犯罪嫌疑人也一直觉得非常非常的冤枉,希望法院能轻判些。刑事律师给出下面意见。

诈骗罪中不知情怎么判

如果确不知情的,一般不构成诈骗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是否知情,不仅要看本人如何供述及辩解,还要看其他犯罪嫌疑人如何说、证人如何证明、被害人如何指控等。是否知情包括确实知情和应当知情。如果属于应当知情,同样构成共共犯。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不知情的话,如果能够确实的拿到自己不知情的证据,是能够有助于自己洗清嫌疑的。更多诈骗罪中不知情的犯罪嫌疑人被抓了之后会怎么样判刑,欢迎网站咨询了解,找专业的律师为你详细讲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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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国家的犯罪现象现象是比较突出的,而且类型也是比较多样化的。现在我们就来谈谈犯罪类型中关于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让我们对于诈骗罪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以下就是刑事律师为您编写的有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您阅读。

一,金融凭证诈骗罪

《刑法》第194条第2款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伪造、变造除汇票、本票、支票以外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而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汇票、本票、支票,但手段可以是除伪造、变造以外的方式。

二,票据诈骗罪

《刑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三,金融凭证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法律定刑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金融凭证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法律定刑是一样的,没有轻重之分

以上就是刑事律师为您编写的有关于“金融凭证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上面的相关知识介绍了金融凭证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一些区别及其量刑标准。如果您对于上面知识还有什么疑问,为你提供律师在线服务咨询,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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