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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电信诈骗可以不起诉吗

2019-06-14 来源:网络 浏览:793

发生的电信诈骗案件的时候一定要保存好证据,因为很多人会比较慌张导致没有收集证据,到时候即使报警了也会拖慢时间,那么在抓住对方之后,检查院方是否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刑事律师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电信诈骗可以不起诉吗

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检察机关可以依据具体的情况决定对犯罪嫌疑的人是否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客观表现

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发生了电信诈骗案件之后,一般需要考虑到实际的严重程度来进行判决,如果对方的认错态度非常好,再加上本身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这种情况可以作不予起诉处理,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在线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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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根治措施

针对信用卡诈骗发展蔓延的情况来看公安部门也在采取一些对策,同时也在加强与电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和配合。比如推进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的问题,前不久四个部门联合发文加强银行卡的安全管理。像有的个别地方还推行了手机实名制。前不久有的人大代表也在呼吁要在全国实行手机实名制。我认为这些都是遏制电信诈骗发展蔓延的很重要的措施。

但是从打击的实践来看,这些工作还远远不够,银行、通信部门确实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漏洞,这实际上起到了一个助纣为虐、帮助犯罪分子诈骗老百姓的这么一个作用。比如像银行卡的批量开户,拿一个身份证到银行一下开了几百个账户,比如委托他人代理开设银行卡。比如电话的转接,像刚才讲的一号通、400、任意显号。像这些已经被犯罪分子广泛应用到诈骗犯罪,客观上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不良作用。

所以经过反复研究,认为要从根源上开展治理,需要咱们的银行和工信部门的大

电信诈骗防骗意识力配合,需要采取一些相关的政策支持,需要加强一些行业的监管,要采取一些技术的措施,使犯罪分子缺乏作案的平台,最大限度地减少老百姓的损失。在这个地方就要平衡社会发展和打击犯罪两者之间的关系。咱们的一些企业不能过分追求利润,追求商业利益,企业应该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要和公安机关加强配合,要和公安机关、通信部门建立一些日常的会商机制。因为犯罪分子的手法不断翻新,一会儿出来一个400,一会儿出来一个捆绑一号通。咱们出来的一些新的技术手段本来是服务老百姓的,给老百姓的通信提供方便的,结果最后却被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作为欺骗老百姓的一种办法。

针对这些问题公安机关发现以后要及时提出来,跟通信部门和银行加强联系,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措施来防范犯罪的发展。几个部门之间要定期开展一些研讨,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措施。这样才能更好地防范犯罪,减少老百姓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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