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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电信诈骗对方账号不能查吗

2019-06-14 来源:网络 浏览:798

很多人都遇到过电信诈骗,电信诈骗的内容也是多种多样的,很多人可能会上当受骗,如果遇到电信诈骗是否可以查对方的账号?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刑事律师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电信诈骗对方账号不能查吗

电信诈骗对方账号能查,进行报警警察调查。

1.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详细告知骗子的银行账号、电话等相关信息。现在各地开始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会联系银行部门对骗子的银行账号进行快速冻结。

需要注意的是:现在骗子与警方对抗,会尽可能将资金快速转到下级卡,再经多层转账后取现。所以,报警速度一定要快,如果资金已经转出或者取现,那么资金能够追回的可能性就很小了。

2.人民银行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ATM等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在24小时内可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3.保存好相关证据,如转账凭证,包括:ATM机转账凭条、手机银行(网银)转账截图、银行流水单。与骗子联络的相关凭证,包括通话记录截图、电话通话详单、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截图。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

4.及时到属地派出所或者刑警队制作笔录,并且向警方提供相关证据资料,这些都是警方开展侦查工作、串并案件的重要依据。案件破获后,这些证据也会对犯罪嫌疑人量刑以及追缴赃款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电信诈骗是指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不法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不法分子通常冒充他人及仿冒各种合法外衣和形式或伪造形式以达到欺骗的目的,如冒充公检法,冒充商家公司厂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大学生,解放军等,伪造和冒充招工,刷单,贷款,手机定位,招嫖等各种形式进行诈骗。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如果遇到电信诈骗是需要进行报警的,让警察来进行调查也可以查询对方的账号,如果是通过ATM等自助柜员机转账的话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在24小时内可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就能够挽回损失,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在线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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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立案标准

电信诈骗在刑法意义上可将其归为诈骗一类,那么,对于电信诈骗的立案标准在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什么呢?或许还有很多人不清楚,接下来的刑事律师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刑法对于电信诈骗罪立案标准的认定

其中《规定》(二)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的诈骗犯罪,是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劵诈骗、保险诈骗和合同诈骗共计九类诈骗案件。具体规定如下:“第四十九条 [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一条 [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二条 [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三条 [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司法解释中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关于《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因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

在1997年新《刑法》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8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于个人诈骗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分别定为“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和20万元以上”。对于单位犯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和诈骗数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分别适用量刑。该司法解释中确定的诈骗罪量刑数额标准,一直到2011年4月8日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所取代。(以下简称联合司法解释)在1997年刑法实施后至今,随着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变迁,《刑法》又陆续进行了多次修订。同时各种新型的诈骗活动猖獗,特别是利用电信、互联网、银行卡等相结合的诈骗团伙案件增多,此类案件涉及受害人众多,受害人、犯罪分子和作案工具都可能存在跨省、跨境甚至跨越国界的现象,社会影响恶劣。为适应新的形势,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出台了上述联合司法解释。

联合司法解释中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该联合司法解释还例举了包括“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等5种依法“酌情从严惩处”的情节。

因此,公民因为误信短信、电话、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内容而上当受骗的,被诈骗金额在3000-10000元以上的,就符合该联合司法解释的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如果就此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的,公安机关应该受理。但根据该联合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和检察院可以在规定是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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