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刑法是规定了许多的罪名的,同时我国的刑法因为在不断的完善,可以从现在已经修改多次可以看出来,刑法是我们公民保护自己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抵押骗取借款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呢?下面由刑事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欢迎你的阅读。
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抵押骗取借款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抵押骗取借款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犯罪最常见的作案手段有:
1、以假乱真“饰耳目”。犯罪分子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
2、招摇撞骗“唱空城”。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3、一唱一和“演双簧”。犯罪分子利用媒体和网络先发布虚假广告,冒充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部队和知名民营企业等单位名义,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来演“双簧”,随后诱惑第三方参与进来,上当受骗。
4、虚张声势“空手道”。为证明自己“有经济实力”,犯罪分子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5、先舍后取“钓大鱼”。犯罪分子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为达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
6、高进低出“连环套”。犯罪分子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骗取对方信任后,想方设法拿到全部货物,然后迅速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随后迅速逃跑。
通过刑事律师的整理可以知道,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抵押骗取借款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从三方面进行考虑,以上就是刑事律师为大家总结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来进行在线的法律咨询。这里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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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
诈骗类犯罪是典型的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方式和犯罪手段各异,罪名和量刑也截然不同。目前,有几种诈骗犯罪行为比较常见并且经常被混淆,主要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区分与竞合
通常情况下,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互不交叉,但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虚假票据骗取他人财物时,二者形成法条竞合,法院一般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常见的表现形式为: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虚假的票据或产权证明作担保;不具备相当的履行能力却诱使对方签合同;收受对方财物后逃逸及其他诈骗行为。
二、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是指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常见的表现形式为: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冒用他人汇票、本票、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出票人签发无资金担保的汇票、本票或出票时虚假记载;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
三、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区别
在犯罪客体上,二者均为复杂客体,也都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但是:合同诈骗罪还侵犯了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而票据诈骗罪还侵犯国家票据管理秩序。从客观方面来看,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主要是利用合同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或逃匿;而票据诈骗罪主要利用票据骗取他人财物;另外,合同诈骗罪中,被骗人往往自愿交出财物以履行“合同”,而票据诈骗罪往往是被骗人误以为交易已经完成,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
四、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法条竞合
被告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空头支票或伪造的汇票骗取受害人财物,同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刑法规范,此时,发生法条竞合,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当以一重罪处罚。如果两罪包容,则依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处理;如果系交叉,则从一重处罚。票据诈骗罪法定刑高于合同诈骗罪,因而,选择票据诈骗罪是正确的。
五、几种特殊的“诈骗罪”
1、利用劳动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协议,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包含劳动合同、行政合同等非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局限在身份关系之外,也在行政合同之外,同时,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法调整,也不在此合同之列。原因是,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利用身份关系的合同、行政合同及劳动合同实施诈骗,侵犯的不是市场经济秩序而仅仅是他人财物所有权,因而只能定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皮包公司通过收取保证金等方式骗取应聘人员钱财的行为。
2、利用法院裁判诈骗
此犯罪行为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利用民事裁判骗取对方钱财。与一般的诈骗罪相比,该行为具有特点:意思表示不一样,一般诈骗中,受害人被假象迷惑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通过诉讼诈骗,受害人往往知道事情真相,被迫执行判决;被骗对象不一样,一般诈骗中,受害人与被骗人同一,而利用民事裁判诈骗中,受害人不是被骗人,收到诈骗的是审判机关。另外,利用法院裁判诈骗,与帮助伪造证据罪构成牵连关系,从一重处罚,定诈骗罪;利用法院裁判诈骗,与伪造证据罪不构成牵连,因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不应当被追究刑责。
3、银行卡诈骗
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两种。针对信用卡,刑法专列了几种罪名;而对于借记卡,则无此殊荣。以拾得他人借记卡后冒名取钱为例,分析诈骗罪与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及盗窃罪的关系显得必要: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显然,拾得借记卡冒名取钱不存在拒不返还时,不能构成侵占罪;另外,侵占罪要求被侵占的财物系可以直接或等同于现金而使用的自身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财物,借记卡自身只是一个标记或者一个财物载体。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行为。显然,利用借记卡而非信用卡,不构成信用卡诈骗。另外,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主要目的在于惩治恶意透支、滥用信用卡透支功能的行为。
盗窃他人信用卡后使用的构成盗窃罪。盗窃罪主要表现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符合该特点。但是,该罪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发生交叉竞合,依法定盗窃罪。问题在于盗窃他人借记卡后使用时,该行为与一般诈骗罪竞合,我们认为,应当从一重处罚,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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