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有哪

2019-06-14 来源:网络 浏览:817

诈勒索罪和诈骗罪都是比较常见的犯罪行为,对我们的经济利益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当然我们也要对这两种犯罪有一定的了解,那就先从其中的区别开始,从下面这几个方面来认识其中的区别有哪些。下面刑事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有哪

1、客体不同:敲诈勒索罪不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客观表现不同:诈骗罪在行为上着重于“骗”,即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而敲诈勒索罪强调“敲”,即实施了威胁、要挟、恫吓等行为。

3、受害人交出财物的主观状态不同:诈骗罪受害人是受到欺骗后“自愿”交出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受害人是因害怕“被迫”交出财物。

4、立案标准不同:诈骗罪,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

5、刑期不同:诈骗罪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敲诈勒索罪最高刑期为10年有期徒刑。

涉嫌敲诈勒索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看完本文之后大家都清楚了吧,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主要包括客体不同、立案标准以及量刑标准等等几个方面,只要您仔细看完了本文就会知道详细的区别。对于不清楚的人就会有很大的帮助,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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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

诈骗类犯罪是典型的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方式和犯罪手段各异,罪名和量刑也截然不同。目前,有几种诈骗犯罪行为比较常见并且经常被混淆,主要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区分与竞合

通常情况下,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互不交叉,但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虚假票据骗取他人财物时,二者形成法条竞合,法院一般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常见的表现形式为: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虚假的票据或产权证明作担保;不具备相当的履行能力却诱使对方签合同;收受对方财物后逃逸及其他诈骗行为。

二、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是指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常见的表现形式为: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冒用他人汇票、本票、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出票人签发无资金担保的汇票、本票或出票时虚假记载;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

三、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区别

在犯罪客体上,二者均为复杂客体,也都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但是:合同诈骗罪还侵犯了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而票据诈骗罪还侵犯国家票据管理秩序。从客观方面来看,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主要是利用合同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或逃匿;而票据诈骗罪主要利用票据骗取他人财物;另外,合同诈骗罪中,被骗人往往自愿交出财物以履行“合同”,而票据诈骗罪往往是被骗人误以为交易已经完成,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

四、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法条竞合

被告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空头支票或伪造的汇票骗取受害人财物,同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刑法规范,此时,发生法条竞合,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当以一重罪处罚。如果两罪包容,则依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处理;如果系交叉,则从一重处罚。票据诈骗罪法定刑高于合同诈骗罪,因而,选择票据诈骗罪是正确的。

五、几种特殊的“诈骗罪”

1、利用劳动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协议,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包含劳动合同、行政合同等非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局限在身份关系之外,也在行政合同之外,同时,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法调整,也不在此合同之列。原因是,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利用身份关系的合同、行政合同及劳动合同实施诈骗,侵犯的不是市场经济秩序而仅仅是他人财物所有权,因而只能定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皮包公司通过收取保证金等方式骗取应聘人员钱财的行为。

2、利用法院裁判诈骗

此犯罪行为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利用民事裁判骗取对方钱财。与一般的诈骗罪相比,该行为具有特点:意思表示不一样,一般诈骗中,受害人被假象迷惑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通过诉讼诈骗,受害人往往知道事情真相,被迫执行判决;被骗对象不一样,一般诈骗中,受害人与被骗人同一,而利用民事裁判诈骗中,受害人不是被骗人,收到诈骗的是审判机关。另外,利用法院裁判诈骗,与帮助伪造证据罪构成牵连关系,从一重处罚,定诈骗罪;利用法院裁判诈骗,与伪造证据罪不构成牵连,因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不应当被追究刑责。

3、银行卡诈骗

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两种。针对信用卡,刑法专列了几种罪名;而对于借记卡,则无此殊荣。以拾得他人借记卡后冒名取钱为例,分析诈骗罪与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及盗窃罪的关系显得必要: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显然,拾得借记卡冒名取钱不存在拒不返还时,不能构成侵占罪;另外,侵占罪要求被侵占的财物系可以直接或等同于现金而使用的自身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财物,借记卡自身只是一个标记或者一个财物载体。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行为。显然,利用借记卡而非信用卡,不构成信用卡诈骗。另外,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主要目的在于惩治恶意透支、滥用信用卡透支功能的行为。

盗窃他人信用卡后使用的构成盗窃罪。盗窃罪主要表现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符合该特点。但是,该罪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发生交叉竞合,依法定盗窃罪。问题在于盗窃他人借记卡后使用时,该行为与一般诈骗罪竞合,我们认为,应当从一重处罚,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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