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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个人诈骗罪能判死刑吗

2019-06-14 来源:网络 浏览:850

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的行为表现是非常多的,而诈骗罪的主体包括具有刑事责任承担能力的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实施诈骗行为的,诈骗数额达到三千以上会构成犯罪,那么个人诈骗罪能不能判死刑的?下面由刑事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个人诈骗罪能判死刑吗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然人实施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是没有死刑判决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无期徒刑。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死刑缓刑用坐牢吗

死刑缓刑用坐牢,实行死刑缓刑制度,是为了体现不废除死刑,但杀人要少的政策。它没有放松对罪大恶极的罪犯的惩办,同时又给某些罪犯以悔罪自新、重新作人、争取减刑的最后机会。这种制度,对于分化瓦解敌人,惩罚和改造罪犯是有利的,而且可以为国家保存一批可以利用的劳动力。

根据《刑法》第50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根据其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死缓判决可作两种变更:

1、死缓犯在缓刑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2、对死缓犯执行死刑。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

以上知识就是刑事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然人实施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是没有死刑判决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无期徒刑。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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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

诈骗类犯罪是典型的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方式和犯罪手段各异,罪名和量刑也截然不同。目前,有几种诈骗犯罪行为比较常见并且经常被混淆,主要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区分与竞合

通常情况下,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互不交叉,但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虚假票据骗取他人财物时,二者形成法条竞合,法院一般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常见的表现形式为: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虚假的票据或产权证明作担保;不具备相当的履行能力却诱使对方签合同;收受对方财物后逃逸及其他诈骗行为。

二、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是指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常见的表现形式为: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冒用他人汇票、本票、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出票人签发无资金担保的汇票、本票或出票时虚假记载;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

三、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区别

在犯罪客体上,二者均为复杂客体,也都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但是:合同诈骗罪还侵犯了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而票据诈骗罪还侵犯国家票据管理秩序。从客观方面来看,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主要是利用合同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或逃匿;而票据诈骗罪主要利用票据骗取他人财物;另外,合同诈骗罪中,被骗人往往自愿交出财物以履行“合同”,而票据诈骗罪往往是被骗人误以为交易已经完成,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

四、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法条竞合

被告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空头支票或伪造的汇票骗取受害人财物,同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刑法规范,此时,发生法条竞合,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当以一重罪处罚。如果两罪包容,则依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处理;如果系交叉,则从一重处罚。票据诈骗罪法定刑高于合同诈骗罪,因而,选择票据诈骗罪是正确的。

五、几种特殊的“诈骗罪”

1、利用劳动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协议,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包含劳动合同、行政合同等非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局限在身份关系之外,也在行政合同之外,同时,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法调整,也不在此合同之列。原因是,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利用身份关系的合同、行政合同及劳动合同实施诈骗,侵犯的不是市场经济秩序而仅仅是他人财物所有权,因而只能定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皮包公司通过收取保证金等方式骗取应聘人员钱财的行为。

2、利用法院裁判诈骗

此犯罪行为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利用民事裁判骗取对方钱财。与一般的诈骗罪相比,该行为具有特点:意思表示不一样,一般诈骗中,受害人被假象迷惑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通过诉讼诈骗,受害人往往知道事情真相,被迫执行判决;被骗对象不一样,一般诈骗中,受害人与被骗人同一,而利用民事裁判诈骗中,受害人不是被骗人,收到诈骗的是审判机关。另外,利用法院裁判诈骗,与帮助伪造证据罪构成牵连关系,从一重处罚,定诈骗罪;利用法院裁判诈骗,与伪造证据罪不构成牵连,因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不应当被追究刑责。

3、银行卡诈骗

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两种。针对信用卡,刑法专列了几种罪名;而对于借记卡,则无此殊荣。以拾得他人借记卡后冒名取钱为例,分析诈骗罪与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及盗窃罪的关系显得必要: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显然,拾得借记卡冒名取钱不存在拒不返还时,不能构成侵占罪;另外,侵占罪要求被侵占的财物系可以直接或等同于现金而使用的自身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财物,借记卡自身只是一个标记或者一个财物载体。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行为。显然,利用借记卡而非信用卡,不构成信用卡诈骗。另外,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主要目的在于惩治恶意透支、滥用信用卡透支功能的行为。

盗窃他人信用卡后使用的构成盗窃罪。盗窃罪主要表现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符合该特点。但是,该罪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发生交叉竞合,依法定盗窃罪。问题在于盗窃他人借记卡后使用时,该行为与一般诈骗罪竞合,我们认为,应当从一重处罚,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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