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的越来越注重自身的权益的保护,合同是我们常遇到的,就算是我们找一份工作都会面临签订合同的问题,只有熟悉合同的各方面的规定才可以避免少一些纠纷,对于合同诈骗使大家经常听说的,合同诈骗罪是哪类犯罪类型?下面由刑事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欢迎你的阅读。
合同诈骗罪是哪类犯罪类型
合同诈骗罪的类型是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诈骗犯罪最常见的作案手段
1、以假乱真“饰耳目”。犯罪分子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
2、招摇撞骗“唱空城”。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3、一唱一和“演双簧”。犯罪分子利用媒体和网络先发布虚假广告,冒充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部队和知名民营企业等单位名义,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来演“双簧”,随后诱惑第三方参与进来,上当受骗。
4、虚张声势“空手道”。为证明自己“有经济实力”,犯罪分子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5、先舍后取“钓大鱼”。犯罪分子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为达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
6、高进低出“连环套”。犯罪分子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骗取对方信任后,想方设法拿到全部货物,然后迅速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随后迅速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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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特点
同诈骗特点
1、绪论
1.1、研究背景
近年来,合同欺诈的违法活动日益猖獗,合同欺诈案件日益增多,据有关统计资料记载:1993年,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合同纠纷案占到了92%,企业间签订的合同能够得以顺利履行的不到70%。各地工商行政机关检查了52万个企业签订的合同,发现不合格的合同多达20.7万份,总金额为97.2亿元。1995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了150万家企业的合同签订情况,发现不合格合同34.9万份,涉及金额291亿元,全国合同的履行率仅为65%。全国公安机关2000年立案的合同诈骗案件1万余起,涉及总值达64.6亿元。2001年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对49万个企业的859万份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不合格的有42.9万份;到期未履行的合同有28.5万份;违约合同1.08万份;解除合同9.1万份。据了解,目前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情况仍较突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年共查处1.4万起,涉及金额70多亿元。不少合同签订者屡受欺诈,甚至破产倒闭。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合同陷阱已无处不在。合同欺诈行为践踏了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法则,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对日益泛滥的合同欺诈行为,作为一个经理人若不引起重视,就可能跌入合同欺诈的陷阱。随着人们防范意识的提高,利用合同进行的欺诈方式也形成了以下新的特点:
一是智能性。主要表现为欺诈人利用合同行骗之前,一般要对行骗对象、市场行情、合同条款等作精心的调查和研究,并在合同内容上做文章,打好埋伏,精心设计,布置陷阱,诱使他人上当受骗。诈骗者还研究诈骗对象的心理状态、经营状况,并千方百计地为自己物色好的对象发出要约,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总是装得很诚恳,对每一条合同条款的拟定都很认真,甚至主动要求到公证部门公证,以骗取对方的信任。
二是团体性。合同诈骗经常是两个以上的单位实施。通常行骗往往需要先物色同伴,然后精心策划,相互勾结,分工合作,暗设圈套。
三是职业性。一些个人或单位专门以合同诈骗为职业,以此非法占有他人大量财物。
四是多变性。通常,在合同诈骗中,骗子的惯用行骗手段主要有"吃预付款或质保金"、"钓鱼"、"空头支票"、"伪造证件"、"广告诱惑"、"骗取押金"等等。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多,一些行骗者又以伪造银行担保、伪造政府批文、伪造内外贸合同,甚至冒充外商代理人等手段签订合同,进行违法欺诈活动。综观世界上有代表性的国家以及中国香港的合同法对于欺诈行为确定及后果处理之规定,虽各有细微的不同之处,如大陆法系采用成文法的形式规定,英美法系主要采取判例法的形式规定;再如,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欺诈的规定比较统一,英美法系国家之间关于欺诈的规定有差异性等,但是归纳起来可以看到以下几个共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