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人民检察院管电信诈骗吗

2019-06-14 来源:网络 浏览:893

在涉及到一些刑事案件的时候,一般都是直接报案处理,然后由公安部门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最后由检察院到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这个检察院的管辖是否包括了诈骗罪?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刑事律师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民检察院管电信诈骗吗

检察院对案件有直接受理和公安机关提请的受理两种.检察院不实行属地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的范围规定。

如下:

一、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

处罚的犯罪案件:

1、贪污案(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2、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3、受贿案(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4、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5、行贿案(第389条);

6、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7、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8、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10、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11、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12、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第397条第1款);

2、玩忽职守案(第397条第1款);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第397条第2款);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6、枉法追诉、裁判案(第399条第1款);

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第2款);

8、私放在押人员案(第400条第1款);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

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401条);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403条);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404条);

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条第1款);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条);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407条);

18、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条);

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409条);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条);

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410条);

22、放纵走私案(第411条);

23、商检徇私舞弊案(第412条第1款);

24、商检失职案(第412条第2款);

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条第1款);

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413条第2款);

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415条);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415条);

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1款);

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2款);

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

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2、非法搜查案(第245条);

3、刑讯逼供案(第247条);

4、暴力取证案(第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案(第248条);

6、报复陷害案(第254条);

7、破坏选举案(第256条)。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如果遭受了诈骗罪,肯定是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管辖的,而且诈骗罪不可以由当事人提出起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出诉讼,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在线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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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立案标准

电信诈骗在刑法意义上可将其归为诈骗一类,那么,对于电信诈骗的立案标准在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什么呢?或许还有很多人不清楚,接下来的刑事律师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刑法对于电信诈骗罪立案标准的认定

其中《规定》(二)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的诈骗犯罪,是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劵诈骗、保险诈骗和合同诈骗共计九类诈骗案件。具体规定如下:“第四十九条 [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一条 [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二条 [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三条 [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司法解释中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关于《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因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

在1997年新《刑法》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8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于个人诈骗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分别定为“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和20万元以上”。对于单位犯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和诈骗数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分别适用量刑。该司法解释中确定的诈骗罪量刑数额标准,一直到2011年4月8日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所取代。(以下简称联合司法解释)在1997年刑法实施后至今,随着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变迁,《刑法》又陆续进行了多次修订。同时各种新型的诈骗活动猖獗,特别是利用电信、互联网、银行卡等相结合的诈骗团伙案件增多,此类案件涉及受害人众多,受害人、犯罪分子和作案工具都可能存在跨省、跨境甚至跨越国界的现象,社会影响恶劣。为适应新的形势,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出台了上述联合司法解释。

联合司法解释中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该联合司法解释还例举了包括“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等5种依法“酌情从严惩处”的情节。

因此,公民因为误信短信、电话、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内容而上当受骗的,被诈骗金额在3000-10000元以上的,就符合该联合司法解释的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如果就此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的,公安机关应该受理。但根据该联合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和检察院可以在规定是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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