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强迫交易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罪吗

2019-06-14 来源:网络 浏览:919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很多刑事犯罪是与妨害社会管理有关系的,例如比较典型的罪名有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那么强迫交易罪是不是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罪?下面由刑事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强迫交易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罪吗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迫交纳罪并不是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罪的其中一个罪名,而是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强迫交易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与一般违法的认定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指: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多次强迫交易的;社会影响恶劣的;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二)、交易中”认定

本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虽然这种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强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三)、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强迫交易罪在实施过程中,因行为人的暴力可能致人伤亡。如果致人伤亡的,尽管在强迫交易罪与伤害(包括故意与过失)、杀人(故意与过失)罪之间有牵连关系,但是不应当以牵连犯处罚原则处理,而应当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理由主要在于,强迫交易罪的法定罪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法定刑期是较低的,可见其中没有包含牵连他罪并以一罪处断的刑期,也就是说,如果遇到牵连犯他罪而以强迫交易处罚时,其三年的最高刑吸收不了他罪之刑,因而如以一罪处断将罚不消罪、依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对此种情况作数罪并罚处理。

以上知识就是刑事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迫交纳罪并不是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罪的其中一个罪名,而是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关于强迫交易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罪吗的刑事法律文章。

强迫交易罪 交易行为

在自由经济中买卖是完全自由的,买卖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是进行的。但在现实生活中,确存在强迫交易的行为,强制交易的原因很多,一般是强制方利用权力或者优势地位强迫弱势方进行买卖,那么强迫交易罪的交易行为有哪些?下面由刑事律师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强迫交易罪的交易行为

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同时也包括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3、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图,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对于强制交易行为,用户或者消费者完全可以拒绝与之交易。用户和消费者对于与谁交易具有选择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能强制交易,不能剥夺用户和消费者的交易选择权。

对于强制交易行为,用户和消费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由有关机关来处理。如果是消费者,还可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反映情况,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强制交易行为,可以到其上级机关进行反映举报,由其上级进行处理。由于强制交易受到损害的用户、消费者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进行强制交易的主体赔偿损失。

二、强制交易的特征

1.强制交易行为是一种商业侵权行为。商业侵权行为是发生在商业领域的侵权行为,行为人或者受害人是商事主体。如果不是在商业领域中,也不可能发生强制交易行为。在强制交易行为中,行为主体即主动交易一方的身份一定是商事主体,是从事商业交易行为的人。受损害一方的身份没有一定的限制,则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强制交易行为的受害人。

2.强制交易行为的行为方式是强制“缔约”,强制履行“债务”。在强制交易行为中,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并没有成立合同关系,有的根本就没有进行协商,有的虽然是进行过协商,但并没有最后签署合同。而主动交易的行为人一方强制确认与对方成立了合同关系(强制缔约),并强制对方履行合同,承担债务(强制履约)。在一般情况下,强制交易发生在一方当事人享有优越的商业地位,能够利用其优越地位而强制缔约并强制履约的商业领域当中。如果没有这样的环境,也就不会发生强制交易行为。这是强制交易行为的一个突出特点。

3.强制交易行为侵害的是财产权利。就一般的商业侵权而言,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应当是商业利益或者权利。但是在强制交易行为中,由于侵权行为人是商事主体,而受害主体是其他任何人,因此,造成损害的事实就不一定是商业利益,而是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是财产所有权。这种财产的损失形态是直接损失。

4.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强制交易行为一般应当是故意所为,这就是明知合同不存在而故意强制对方当事人缔约或者履约。具有这种故意的,应当认定为强制交易行为。如果出于重大过失,没有查知合同尚未成立而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是否构成强制交易行为呢?按照民法关于重大过失视为故意的规则,存在重大过失而强制对方履约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强制交易行为。不过,如果是重大过失构成的强制交易行为,则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过缔约行为,仅仅是缔约行为没有最终成立而已,而不是完全没有缔约关系。

5.强制缔约和强制履约的行为与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强制交易行为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较为明显。在构成侵权责任上,强制缔约和强制履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即具备该要件。

应当与强制交易行为有所区别的是违约行为。例如,在手机收费中,有的是已经存在合同关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行收费。这种另行收费的行为,不是强制交易行为而是违约行为。例如律师杨森状告江苏移动和扬州移动收取来电显示费纠纷案。今年5月1日开始,江苏移动和江苏联通对用户收取来电显示费,每月5元。杨森认为这是预期违约,有人认为这是强制交易。这个案件不是强制交易行为,原因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缔结了合同关系,不存在强制交易的基础。认定其为预期违约也不妥当,因为预期违约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届至履行期或者履行期尚未届满而公然违约。这个案件是在履行合同之中,一方违约,因而是实际违约而不是预期违约。

强制交易行为的侵权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确定强制交易行为所直接引起的损害后果,以此为依据,确定赔偿责任的范围。

上述就是刑事律师对“强迫交易罪交易行为”问题进行的解答,强迫交易罪的易行为可分为三类,分别是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等。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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