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信用卡诈骗罪刑事立案标准

2019-06-14 来源:网络 浏览:930

诈骗的方式中,可能会存在着信用卡的诈骗,这个信用卡诈骗哪怕是一些废的卡照样能够完成,那么关于这些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刑事律师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信用卡诈骗罪刑事立案标准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自己是涉及到信用卡诈骗罪的话,那么这个立案标准首先应该对于诈骗的金额在5000元以上才会构成犯罪,这个和一般的诈骗案件不一样,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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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款不还被判刑的案例

信用卡欠款不还被判刑的案例

被告人王某海,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2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3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2〕第2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海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6日,被告人王某海向中国农业银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2836004225885X的信用卡一张。从2011年9月29日开始至11月12日,王某海使用信用卡消费本金19,954.22元。至最后还款日期,王某海未向银行还款。中国农业银行随后多次通过电话、信函、上门催收等方式联系王某海还款,但王某海一直未还。经被害单位报案,2012年8月16日,王某海被深圳市公安局东方派出所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海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海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海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2年12月15日止)。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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