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没领结婚证能不能认定婚姻诈骗罪

2019-06-14 来源:网络 浏览:911

双方在一起的时候只摆了酒席,没领结婚证但也认定是彼此是夫妻了,彼此的生活也跟夫妻是没有差别的。但后来男方突然下落不明,并且将女方的钱财都卷走了之后,女方觉得男人是婚姻诈骗分子。下面刑事律师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一、没领结婚证能不能认定婚姻诈骗罪

没有结婚证,不能认定是婚姻诈骗罪。如果法律没有婚姻诈骗罪这个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二、婚姻诈骗有几个特征

1.从犯罪故意发生的时间上来看,假借婚姻来骗取其他人钱财的故意诈骗犯罪行为,一般都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合法被法律认可之前,而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其中一个最重要的构成要素就是具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故意犯罪性

2.从骗取财产的所有情况上来看,被骗的财产是一方的婚前的财产或者说是与被害人有相关关系的别人的财产,而不是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后,夫妻双方所持有的共同财产。

现在来说,婚姻诈骗的确是个非常可怕的陷阱,专门针对找不到配偶的中青年,接下来提供几个方案,希望大家能够注意并加强防范:

第一,千万不要轻信各种报上或者非正规网站上登出的征婚交友广告,要是认识了想要和你结婚的对象,一定要了解清楚它的真实身份或者家庭背景,尤其是要辨认清楚其身份证的真假,必要时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的帮忙,对于第一次认识的异性,一定要好好审查她的身份证。

第二.双方在登记结婚之前,建议彼此之间最好不要涉及到较大数额的金钱往来行为,比如大笔的借款等等。

第三.第三.要加强防范,并且提高警惕,对于刚刚接触到的,不是很了解的人,一定要多留几个心眼,保持警惕的心理,注意对对方所做出的承诺和自我介绍进行甄别区分,骗子在骗人的时候会有很多漏洞和破绽出现的,稍稍留个心眼,就能调查,从其中发现问题。

第四,要是被骗的话,记得要保存好相对应的证据和材料,然后把材料用书面的材料交到警察局,并且帮助警察机关进行调查。

没领结婚证说明在法律上双方的关系并不是婚姻关系,就算女方被男方骗了或是男方被女方给骗了,都不是婚姻诈骗罪的范畴。没领结婚证但对遇到了对方诈骗自己钱财应该要怎么做,不想要只了解片面内容应该要咨询在线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关于没领结婚证能不能认定婚姻诈骗罪的刑事法律文章。

婚姻诈骗罪案例:如何认定婚姻诈骗

【案情】

被告人胡某,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邵通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8年12月7日,被告人胡某等人伙同女青年李某(另案处理)从浙江省浦江市窜至武陟县宁郭镇南田塘村,让该村的郎某给李某找婆家,通过郎某等人从中介绍,将李某介绍与武陟县小董乡磨庄村男青年党某某结婚,党某某付给胡某现金18000元,女青年李某当日便住在党某家中。两日后,党某某带领女青年李某到焦作市购置结婚衣服时,李某乘党某某去厕所方便之机,迅速逃回浙江省。2009年8月5日,胡某被抓获。

【评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地区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但是由于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某些心怀不轨的不法分子看准部分农村存在不少大龄男青年,没有对象,以及成家心切的心理有机可乘,有利可图,操起了"放鸽子"的婚姻诈骗营生,祸害百姓的罪恶勾当。其实,利用婚姻诈骗旧社会就很盛行,比较流行的如“放鸽子”、“仙人跳”等等名目繁多,防不胜防的婚姻陷阱,就曾让那时候不知道有多少善良的人家,上当受骗,甚至倾家荡产。

婚姻诈骗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诈骗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从刑法条文本身的规定看,没有将婚姻关系规定为诈骗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条件。也就是说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并非排除在诈骗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之外。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及特殊主体身份,比如职务犯罪中的犯罪主体规定等等。在诈骗犯罪中,将诈骗犯罪的主体进行限制没有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或近亲属间的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也不乏其例,只是在处理上考虑双方的特殊关系,与在社会上作案予以区别对待。婚姻关系并非是免责条件,如果因为有婚姻关系,就把诈骗犯罪的主体要求为非婚姻关系的双方主体,显然违背了刑法关于诈骗罪为一般主体的规定。

那么,如何准确把握处理以婚姻骗财的案件,区别不道德婚姻还是诈骗犯罪,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和判断。

第一,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第二,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四,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当前,婚姻诈骗的确是个可怕的陷阱,尤其是处在急于想结婚而又苦于找不到对象阶段的青年男女要引起注意,并加强防范:

第一、不要轻信各种报上刊登的征婚交友广告,如果认识了想与成婚的异性,要对其真实身份和家庭背景有一定的了解,尤其要辨别对方身份证的真假,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帮忙。对于初次认识的异性,一定要审查其身份证。

第二、在结婚登记前,最好不要有经济往来,特别是大笔的经济往来,如大额的借款等等。

第三、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对刚接触、不太了解的人,要多留个心眼,保持警惕,注意鉴别对方的许诺和自我介绍。骗子在行骗过程中还是有很多漏洞和破绽的,只要稍作留心,并通过调查,就能从中发现问题。

第四、如若被骗,要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并把材料以书面形式交至地方公安局,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婚姻诈骗,俗称“婚骗”,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婚姻诈骗,往往是以择偶难的中青年或离异者为对象,以结婚为幌子,诈骗受害者钱财,然后以感情不和为由分手或寻机逃离,这种婚姻诈骗又称“放鸽子”,是最常见的婚姻诈骗形式。对于社会上种类繁多的“骗婚”现象,审判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婚姻诈骗罪与一般的不道德婚姻的区别别,并提醒广大中青年男女提高警惕加以防范。

相关阅读

北京刑事律师:婚姻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北京刑事律师:非法集资诈骗罪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北京刑事律师:最新广州诈骗罪量刑标准2020

北京刑事律师:最新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

北京刑事律师:集资诈骗罪如何处罚,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深入贯彻反腐败决策部署 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