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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自动投案和自首的区别有哪些?

2021-09-07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946

关于自动投案和自首的区别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自动投案和自首的区别有哪些

刑法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罪犯出于本意,向公安机关承认犯罪事实,自首是指犯罪案件被发现,尚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自动投案在前,自首在后,自动投案是指犯罪行为没有被发现,罪犯出于本意供述犯罪行为。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这就在法律上尚未从轻规定了一般自首的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其中“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首要条件。

主动投案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如果投案后不如实供述,也不构成自首。

二、主动投案包括以下情形: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综上所述,自动投案和自首的区别,主动投案是指犯罪以后,主动报案,明知他人报案,没有脱离现场,没有拒捕行为,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期间,主动交代没有被发现的罪行,认定视为自动投案,罪犯除了应当交代案件真实情况,还应当交代自己姓名,职业,住址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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