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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失火罪情节较重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2019-06-11 来源: 浏览:963

  失火罪情节轻重认定标准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注:1公顷=1万平方米=100公亩=15市亩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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