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破坏选举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21-05-23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512

关于破坏选举罪量刑标准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选举权利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利的更要标志。破坏选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刑法对其进行了严厉制裁。那么,我国法律对破坏选举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下文中优律师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破坏选举罪

(一)破坏选举罪的概念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破坏选举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目的。

二、破坏选举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哪些行为会构成破坏选举罪?

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方式有多种多样,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以暴力妨害,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故意漏登选民名单。归纳起来,主要是:

(一)暴力手段,即对选民、代表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的手段或者捣乱选举场所,砸毁选举设施进行破坏;

(二)威胁手段,即以暴力伤害、毁坏财产、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相要挟,对选民、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精神强制进行破坏;

(三)欺骗手段,即虚构事实,散布、扩散各种谣言或隐瞒事实真相,以混淆视听进行干扰破坏;

(四)贿赂手段,即利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甚或女色勾引、收买选民、代表或有关工作人员以进行破坏;

(五)伪造选举文件,即伪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的情况资料、选举文件进行破坏;

(六)虚报选举票数,即对选民、代表的投票总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进行以少报多或以多报少的虚假报告进行破坏;

(七)其他手段,如撕毁选民名单、候选人情况;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选票上涂写侮辱性词句;对与自己不同意见的选民、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等等。

选举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的基本保护,任何侵犯公民选举权利的自自行使,破坏选举制度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损害国家的政治生活,必须依法惩处。关于破坏选举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就为大家介绍到此。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疑问,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优律师的在线律师。

延伸阅读:
  • 犯罪人什么时候可委托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
  • 律师可以为哪些犯罪嫌疑人申请取...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
  • 共同犯罪中主犯刑事责任如何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

如果你有其他关于破坏选举罪量刑标准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文

相关阅读

北京刑事律师:新刑九盗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北京刑事律师:拒执罪的量刑标准如何规定

北京刑事律师:2021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北京刑事律师:新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北京刑事律师:2020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深入贯彻反腐败决策部署 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