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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自首具备的条件都有哪些

2021-04-13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491

关于自首具备的条件都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我们发现在刑事诉讼中,聘请的律师往往会往自首方向进行辩护,即此时会收集相应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官说明被告人是存在自首情节的,一旦能够认定构成自首,那法官在量刑的时候就会从轻或减轻处罚。那实践中构成自首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呢?优律师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自首具备的条件都有哪些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传唤或者尚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司法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愿意接受审查和追诉的。

2、必须接受审查和追诉。只有这样才能说明犯罪分子有悔改的诚意。如果犯罪人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又潜逃,逃避司法机关对其的侦查、审判,就不是真正的自首。

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后,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机关是否掌握,都必须如实的彻底的向司法机关供述,不能有任何隐瞒。至于有些细节或者情节,犯罪分子记不清楚或者确实无法说清楚的,不能认为是隐瞒。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实和主要情节说清楚,就应当认为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分子避重就轻或者供述一部分,还保留一部分,企图蒙混过关,就不能认为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可向哪些地方投案自首

投案自首的对象是有关机关和个人。这里的有关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检、法的派出机构;公、检、法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犯罪人所属的国家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如果在农村,包括犯罪人所属的乡、权政府及其治保组织。城镇的无业居民、未就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除了向司法机关、所在街道组织投案外,还可向其亲属、父母所属的机关、单位投案。犯罪人除了向以上有关机关投案外,还可以向某些个人投案。

这些“个人”主要指执行职务以外的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个人”主要指基层党政干部,如党支部书记、村长、村治保主任等。但是,如果这些“个人”根本不可能将其犯罪告知司法机关,甚至可能帮其掩盖罪行的,就谈不上投案。

我国的自首分为了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但这二者却是存在较大的不同。实践中不管是认定为一般自首还是特别自首,法官在量刑的时候都是要考虑到的,这种情况下一般对罪犯就会从轻或减轻进行处罚。具体自首具备的条件,上文已经作出了阐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你有其他关于自首具备的条件都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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