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不适用死刑的人员都有哪些

2021-04-08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469

关于不适用死刑的人员都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法官对犯罪分子做出量刑处罚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在这方面法官其实基本上没有什么自由裁量权。但有的时候虽然犯罪分子罪大恶极,但最终也是没有被判死刑。那法律中规定不适用死刑的人员都有哪些呢?优律师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不适用死刑的人员都有哪些

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

18周岁指按罪犯的实际出生年月日核对,以18周岁生日当天24:00以后为满18周岁。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人是怀孕的妇女,不管其怀孕是否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二、死刑的核准部门是哪里

【核准权】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四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而由人民法院按照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五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六条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核准死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改判;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七十七条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九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如果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上文中,为大家介绍了不适用死刑的人员范围,其实主要就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人,对于已满75周岁的人,只能说是可以不判处死刑,而并不是一定不能判处死刑。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优律师的在线律师。

如果你有其他关于不适用死刑的人员都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文

相关阅读

湖南检察机关依法对陈纪明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公司资产案提起公诉

辽宁检察机关依法对王福亮涉嫌受贿、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云南检察机关依法对张跃龙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受贿案提起公诉

陕西检察机关依法对龙兴元涉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贪污、受贿案提起公诉

云南检察机关依法对吴钟鸣涉嫌受贿、单位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案提起公诉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深入贯彻反腐败决策部署 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