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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有哪些

2021-04-04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465

关于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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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发现法官在对罪犯进行处罚的时候,有时候可能会同时判处没收财产,当然这属于附加刑中的一种,同时也是财产刑中比较重要的处罚。而法官在实际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也要根据法律中规定确定具体的适用方式,那到底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有哪些呢?优律师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没收财产是一种古代普遍适用的刑罚方法,随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原则的确立,开始受到了激烈批判。德国、意大利以及英美等国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时候就在立法上废除了没收财产刑。

1、得并制,即“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方式。指在判处一种主刑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实际上是否并处没收财产,则由审判人员裁量决定。

2、必并制,即“并处没收财产”的方式。指在判处一种主刑的同时,必须并处没收财产。

3、罚金与没收财产择一必并制,即“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方式。指在判处一种主刑的同时,必须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关于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法律中主要规定了三种,即得并制、必并制以及择一必并制,具体的内容也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有需要的朋友可以适当了解一下。当然要是对法官作出的判决不服的话,则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如果你有其他关于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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