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男子刀砍两服务员怎么处罚

2021-03-21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614

关于男子刀砍两服务员怎么处罚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根据法律的规定,公民享有健康权和生命权,如果有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威胁生命安全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日前,发生了一个男子持刀砍伤两名服务员的事件,那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男子刀砍两服务员怎么处罚呢?将在下文为你详细分析这个问题。

一、 山东一男子持刀砍伤两服务员被抓

3月18日下午4时许,一名男子持刀闯入济南大明湖西南门附近一家饭店,砍伤两名服务员后逃窜。被砍伤的两人均是头部和肩部刀伤,身上有大片血迹。据济南时报报道,作案后,砍人男子在酒店门口站了一会后,拎着刀顺着路往北逃走了,目击者称:“那人看着30来岁,1.7米左右,是个光头,手里拿着菜刀边跑边喊就离开了”。据济南市公安局3月19日通报,3月18日下午,在该市大明湖西南门附近某饭店内,两名男性服务员被人持刀砍伤。警方已于19日凌晨将嫌疑人抓获。目前,两名受伤男子正在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住院观察,生命体征平稳,伤人者已于19日凌晨被天桥警方抓获,经调查伤人男子曾患有精神疾病。19日,据知情人士介绍,受伤的两名男子伤口缝合后已无大碍,无需进行手术,目前在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急诊科病房住院观察,生命体征平稳。14:00左右,天桥公安官方微博发布案情通报,通报介绍:2017年3月18日16时许,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制锦市派出所接到报警,在大明湖西南门附近某饭店内两名男性服务员被人持刀砍伤。接警后,制锦市派出所会同刑警大队迅速赶到现场。经过连夜调查,19日凌晨3时许,民警将嫌疑人董某(男,22岁,淄博人)抓获。

二、如何处罚

经调查,董某因精神疾病曾在医院治疗,现在仍在服药期间。目前,两名受害人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无生命危险。嫌疑人董某已被送至相关医院进行检查治疗,还将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警方将根据鉴定结果依法处理。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指精神障碍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后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个阶段: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

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一般情况下,男子刀砍两服务员怎么处罚这个问题主要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来决定是判处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但是根据上文的案情可以得出,犯罪嫌疑人有过精神病史,还需要经过司法鉴定才能确定他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或者是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对于违法行为是一定要进行惩处的,另外受害人以及家属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你有其他关于男子刀砍两服务员怎么处罚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文

相关阅读

澎湃新闻——远大期货被处罚800万,未尽资金来源合法性审查义务

北京刑事律师:生产销售假药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是什么?

北京刑事律师:新刑法中行贿罪要如何处罚

北京刑事律师:生产、销售假药公诉意见是怎么处罚的?

北京刑事律师:重大责任事故罪怎么判刑处罚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深入贯彻反腐败决策部署 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