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哪些人可以适用驱逐出境

2021-03-16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729

关于哪些人可以适用驱逐出境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为您推荐】蒙城县律师   白云区律师   霍邱县律师   安吉县律师   武冈市律师   四会市律师   相城区律师   北流市律师

说到驱逐处境,可能大多数人从来没有听说过。其实,这属于我国刑罚中的附加刑的一种,由于适用的对象比较特殊,因此实践中采用这种刑罚的时候比较少。那究竟法律中规定,哪些人可以适用驱逐出境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哪些人可以适用驱逐出境

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即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人员,不适用单独或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刑法。

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些外国人既包括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的外国人,也包括在我国境外实施我国有权管辖之犯罪的外国人。即使在我国具有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国外实施国际犯罪,在该外国人进入我国境内后,我国仍可对其处以驱逐出境刑。

驱除出境的适用有严格的规定,对犯罪的外国人不是一律都要适用驱逐出境。不仅要考虑犯罪情节、罪行轻重,还要考虑国际大形势和犯罪人国籍国与我国的外交关系,而不能单纯考虑刑事处罚。

二、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有哪些

1、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但又不宜继续滞留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

2、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

对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国人不宜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三、如何驱逐处境?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不是都能够适用驱逐出境,而是要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结合国际间的关系和斗争形势的需要等,可以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不适用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附加驱逐出境。例如某外国人在我国犯盗窃罪,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也可单独判处有期徒刑。某外国人在我国犯间谍罪,可以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不附加驱逐出境。对于判处主刑,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一般应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驱逐出境。是否判处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境,是独立适用还是附加适用,由人民法院根据维护我们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需要来决定。这一内容体现了我国的主权原则。我国是一个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了罪,除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接受我国的法律制裁。

在了解了上文之后,相信大家已经知道可以适用驱逐处境的犯罪分子范围是怎样的吧。一般来讲,这个刑罚仅仅针对不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主要就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而在具体适用的方法上面,也分为了两种,包括独立适用与附加适用,法官需要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如果你有其他关于哪些人可以适用驱逐出境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文

相关阅读

北京刑事律师:被驱逐出境的后果是什么?

北京刑事律师:驱逐出境怎么执行,具体实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北京刑事律师:驱逐出境适用于哪些情况?

北京刑事律师:对外国人驱逐出境有哪些情况?

北京刑事律师:驱逐出境怎么执行,具体实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深入贯彻反腐败决策部署 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