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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自杀案件应该怎么处理?

2021-02-28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652

关于自杀案件应该怎么处理?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据调查,近年来发生的自杀案件是比较多的,当然其中有的人是自愿自杀,而有的可能是被他人诱骗自杀的。针对不同的情况,对自杀案件的处理也就不相同。那到底不同的自杀案件应该怎么处理?请跟随优律师一起在下文进行了解。

一、自杀案件应该怎么处理

(一)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三)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四)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大义灭亲属于故意杀人吗

对所谓“大义灭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 我国不承认“家法”,对一切违法犯罪人都应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自处死他人。行为人对违法犯罪的亲属,也只能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私自处死违法犯罪亲属的,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在不同的自杀案件中,最后的处理是不一样的,这点还请大家注意。若是被他人逼迫、诱骗从而自杀的话,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当然,如果是行为人直接教唆、帮助他人自身的话,则一般就是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优律师枣庄律师。

如果你有其他关于自杀案件应该怎么处理?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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