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死缓是不是等于免死了

2021-02-07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641

关于死缓是不是等于免死了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热门城市:南沙群岛律师  铁岭县律师  恒山区律师  抚顺律师  延寿县律师  南平律师  潜江律师  阿城区律师  鄂州律师

很多人都不明白,死缓,是不是就是不用死了?不管我们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新闻报道上,又或者是在电视连续剧中,每当看到犯罪类判处时,只要听到法官判处犯罪分子死刑,缓刑2年执行时,大家第一时间的想法就是:这个人又不会死了。到底死缓是不是等于免死?接下来,优律师为大家解惑。

一、死缓是不是等于免死了

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是必须 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两年执行,这是我国独创的法律制度。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所以,死缓不等于就是免死了

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两年执行,这是我国独创的法律制度。

二、死缓处理方法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计。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可根据犯罪情节和人生危险性等情况决定对被告人限制减刑;重大贪官还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在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时终身监禁(不予减刑、假释,只能一辈子在监狱中度过) 。

三、死缓减刑的法律要求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两年考验期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二)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三)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四)死刑缓期执行因重大立功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18年以上20年以下;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考验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10年以下。

(五)在限制减刑的情况下,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死缓,是历史上的“斩监候”制度通过德治刑法的传统在现代社会的合理演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进行了镇压反革命运动,为了实现严肃与谨慎相结合、分化瓦解反革命势力、保存劳动力以利于国家建设事业的原则,中共中央决定,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应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的以外,凡应杀的,只杀引起群众愤恨的有其他严重罪行的有血债者;其余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后来,死缓也适用其他应判别处死刑而又不必立即执行的反革命犯和刑事犯。

死缓是不是等于免死了?答案是否定的。死缓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而不是只要判了死缓就等于免死,死缓只是针对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是必须 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两年,这只是我国的一种法律制度,如果在缓刑两年期间,没有任何违法犯罪,两年期满以后,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优律师沈阳律师。

如果你有其他关于死缓是不是等于免死了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文

相关阅读

北京刑事律师:2021死缓限制减刑的情形有哪些

北京刑事律师:一般限制减刑的死缓犯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北京刑事律师:什么样的人能够适用死缓

北京刑事律师:缓刑和死缓的区别有哪些死缓改判无期徒刑如何处理

北京刑事律师:死缓适用的条件都有哪些死缓有哪些后果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深入贯彻反腐败决策部署 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