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如果是死刑缓期执行的,是否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1-02-04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710

关于如果是死刑缓期执行的,是否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热门城市:邵阳律师  吉首律师  云浮律师  大东区律师  蓬莱市律师  攀枝花律师  铁西区律师  长乐市律师  德阳律师

众所周知,一些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缓期的这一段时间里,没有再发生犯罪行为,二年期满以后,是可以减为无期徒刑的。但是如果是死刑缓期执行的,是否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呢?对于这个问题,优律师的为您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死刑缓期执行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核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死刑缓刑执行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核准,无需上报。

二、死刑复核权与死缓复核权

死刑的复核权收归最高院,但是死缓的复核权在高院。这在《刑事诉讼法》中早有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核准权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 死缓核准权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五十条 死刑复核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综上所述,死刑缓期执行是不需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而且犯人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以后,是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但是如果罪犯情节恶劣,死刑缓刑执行是需要重新计算的。如果对死刑缓期执行的,是否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有相关疑问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优律师铁岭律师。

如果你有其他关于如果是死刑缓期执行的,是否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文

相关阅读

北京刑事律师:我国死缓需要最高院核准吗

北京刑事律师:怎么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有哪些内容

北京刑事律师: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吗

北京刑事律师:死刑缓期执行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什么?

北京刑事律师:什么是死刑缓期执行

刑事法律咨询

13501369536

刑事知识

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依法加强对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法律监督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深入贯彻反腐败决策部署 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联系方式

电话:13501369536

邮箱:jingshibianhuren@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 1350136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