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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是什么意思?

2021-02-04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723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是什么意思?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罪犯参与政治活动的一种刑罚,这是一种资格刑,许多人不明白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是什么意思,今天优律师就为大家解释一下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以及这句话的意思。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是什么意思?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法律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是较重的犯罪,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都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就是判处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在徒刑期间当然也是剥夺政治权利的。

从以上的讲解中相信大家已经了解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的意思,在此想要给大家多说几句,在面对公诉时,如果认为判决不公正一定要请律师来为自己辩护,因为司法的进步正是从这些权利的争取中来的,所以请大家珍惜自己的权利,你的努力不仅是为自己也是为社会美好的明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优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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