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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怎么对故意杀人量刑处罚

2021-02-02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589

关于怎么对故意杀人量刑处罚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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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是在我国,在世界很多国家,要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故意杀人的话,此时都会构成犯罪,即故意杀人罪的。那么就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究竟在我国,怎么对故意杀人量刑处罚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

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

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在对故意杀人量刑的时候,我们首先要确定实际的犯罪情节、犯罪形态等等,如果没有实际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话,则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那么此时的处罚就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在既遂的情况下,也要充分考虑犯罪的情节,情节较轻的,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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