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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假释的监督机关是谁

2021-01-28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573

关于假释的监督机关是谁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假释是有条件的将罪犯提起释放,然后让其在社会上接受改造的一种制度,一般成功的假释才会意味着刑罚执行完毕。那在对犯罪分子执行假释的过程中,假释的监督机关是谁呢?请跟随优律师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假释的监督机关是谁

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二、 假释犯的考验期限

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根据《刑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三、假释的法定程序

根据《刑法》第82条、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

(2)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收到假释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假释案件进行审理,要重点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四、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1)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

(2)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罪。

(3)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此外,法律对适用假释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根据刑法第82条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以上便是对假释的监督机关等相关内容的介绍,希望能对您有帮助。假释的实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果你对此不是很了解的话,可以到我们优律师网站的相关栏目进行了解。而同时,法律中也规定了不得适用假释的情况,也就是在上文中介绍的内容。

如果你有其他关于假释的监督机关是谁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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