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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刑事律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2021-01-28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619

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我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制定实施,解决了很多关于社区矫正方面的问题。该办法共四十条,其中对适用社区矫正的范围、对象,具体如何适用等问题做出了说明。今天主要为大家介绍的就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非监禁刑和行刑制度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2、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罪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当然,以上罪犯只有在判决时被判处非监禁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在行刑过程中被执行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行刑制度,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才能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以上就是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内容的介绍,其主要就是强调,社区矫正人员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否则的话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而优律师也根据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内容,为大家总结了一些适用社区矫正的范围,帮助你进行更深入的了解。

如果你有其他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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