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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证券日报采访张立文律师——嘉化能源实控人管建忠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刑

2022-11-04 来源: 浏览:1032

证券犯罪“零容忍”!嘉化能源实控人管建忠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刑

       证券日报记者 吴文婧

    11月1日,嘉化能源公告称,收到实际控制人管建忠送达的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通知,管建忠因犯操纵证券市场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万元。

    两年前遭立案调查后“闪辞”

    事件回溯至两年前,2020年8月8日,嘉化能源公告称,因公司实控人管建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管建忠立案调查。

    遭立案调查之后,管建忠火速辞去了上市公司董事长、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所有职务。2020年9月11日,经嘉化能源董事会审议通过,管建忠妻子韩建红担任公司董事长一职。

    随后在2020年10月16日,嘉化能源公告披露管建忠收到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其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被金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金华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对于判决结果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产生影响,《证券日报》记者数次致电嘉化能源投资者公开电话,但电话未能接通。在公告中,嘉化能源方面表示,实控人管建忠目前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管的职务,上述判决不影响控股股东的股东权利行使及公司的正常业务运作,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田磊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实际控制人能够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对公司的日常事务和决策享有重大影响。实际控制人被刑事处罚可能引起投资者、客户、合作伙伴对公司未来的发展产生负面判断,进而间接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

    管建忠作为嘉化能源实控人,目前仍持有嘉化能源股份,其被判刑后,持有股票将如何处理?

    田磊告诉记者:“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判决仅能对其判处自由刑和罚金刑,在其缴纳了罚金后,刑法上不会再对其持有的股票进行处理。”

    “但是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田磊补充称,“这些措施包含但不限于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持有的证券被依法强制扣划、卖出或转让;卖出被禁入前已经持有的证券等。”

    曾于公司重组事项中涉内幕交易

    2020年7月13日,证监会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了管建忠曾在嘉化能源此前一项已终止的重组事项中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早在2017年10月26日,嘉化能源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停牌。2018年1月25日,嘉化能源发布《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披露了嘉化能源收购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美福石化”)100%股权的具体方案。不过,最终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于2018年4月19日公告终止。

    根据处罚决定书,时任美福石化监事殷张伟与时任嘉化能源董事长管建忠两人是多年的老朋友,关系密切,在嘉化能源最初披露筹划上述重大事项前,管建忠与殷张伟曾多次联系。

    证监会表示,双方通话联系均发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且与殷张伟交易“嘉化能源”的时点高度吻合。最终判定殷张伟上述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并处以3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也就是在这一内幕交易案浮出水面后的一个月,管建忠先后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金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张立文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刑法对资本市场的处罚总是延迟的,尤其是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只有一定的行为频繁出现后,才能推动刑事立法和刑法的惩罚。而金融犯罪尤其是证券犯罪本身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变化而变化,另外刑法的基本证据要求是排除合理性怀疑,而证券犯罪是具有高度隐蔽性的,这种情况下,依据刑法的证据规定认定证券犯罪,对证据体系的要求较高。”

    强化对证券违法犯罪“零容忍”

   今年9月,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证监会召开主题为“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为资本市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新闻发布会。据最高检方面,2021年至2022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各类证券犯罪376人。其中,今年1月至6月起诉147人,同比上升93.4%。办理了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重点领域案件,形成打击证券犯罪的高压态势。

    张立文告诉记者:“2021年3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证券犯罪的信息披露和证券发行,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11种证券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全面修改和补充,织密追责法网,呈现出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特点。从监管到行政处罚、刑法惩罚多维度,不断加大强化打击和惩罚力度,才能降低违规行为的发生频率和影响程度。

    据了解,为更好地落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工作,9月30日,证监会关于就《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表示,出台专门的罚没款执行工作规则具有现实必要性,也是落实“零容忍”的工作要求。

    田磊向记者表示:“打击证券犯罪,除了有惩治违法犯罪者的目的之外,还有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证券市场参与人数众多,很多钱是老百姓的血汗钱。如果不能对非法证券活动予以坚决打击,就不能够提高广大股民对证券市场的信心。长期来看,对证券犯罪‘零容忍’有利于中国证券市场快速、健康、稳定的发展。”

(编辑 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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